【爭奪業權】父追兩子追物業業權敗訴 官斥父謊話連篇涉作假證
發布時間: 2022/03/18 14:11
7旬父親早年入稟與兩名兒子爭奪維景灣畔業權,稱購入單位作「養老屋」,案件早前於高等法院開審,法官今(18日)頒下判詞,撤銷父親申索,裁定兩名兒子擁有實益業權。法官斥責父親於申索過程中涉作假證,瞪眼說瞎話,謊話連篇,意圖侵吞兒子產業。法官並將判詞轉交律政司,以決定是否起訴父親宣誓下作假證詞。
原告吳國樑(年約73歲);答辯人為其長子吳宇軒(38歲)及幼子吳宇光(36歲)。本案爭議涉案維景灣畔物業的註冊業主為兩名答辯人,原告則指與妻子各擁有一半實益業權,並指與兩名答辯人於2009年6月達成口頭協議,因原告與亡妻當時年邁未能申請按揭,遂由答辯人名義上作為註冊業主及支付租金,按揭還款則由妻子負責。
法官指原告一直不善理財及沉迷賭博,因犯事曾入獄,妻子期間破產,須借款養家,故經濟上沒有能力支付涉案物業首期。法官接納於2009年6月時,外婆曾向答辯人饋贈100萬元作為協助「上車」用,外婆亦曾以誓章形式交代提供資金經過。法官指綜觀原告過往理財不善,致妻子破產,外婆出資支持孫兒置業,不願原告參與及獲益之心意,昭然若揭。
就買賣涉案物業過程中,法官指原告於審訊中多次更改證供,弄錯臨時買賣合約等事宜,質疑他在宣誓下作假證供,謊話連篇,反觀幼子提出鐵證如山的證據。法官裁定原告於置業過程不單沒有參與,答訂臨時買賣合約時亦不在場,其妻及答辯人明顯地排斥原告,沒有與其共同置業的意圖,刻意選擇於原告上班時簽訂臨時買賣合約,裁定口頭協議不存在。
法官又指於2010年10月,原告因家暴而被判守行為,自此遷出涉案物業,搬到公屋單位居住,自2018年至今居於妻子名下另一物業,可見涉案物業不可能是原告所稱作養老用。法官指基於原告嗜賭及理財不善,其妻於經濟上與其分割是可以理解,故妻子不可能於2009年仍與原告有共同意圖買入涉案物業。
法官聽取雙方證供後,裁定原告為徹頭徹尾的說謊者,不單謊話連篇,並且不時更改證供。法官指原告於庭上提及有關過往的違法及賭博事宜時,將責任推到亡妻上,並借助傳媒污蔑答辯人名聲。法官指原告沒有律師代表,於庭上盤問答辯人時,不斷質疑對方存款來源等與案無關議題,旨在繼續公開污蔑答辯人。
反之,兩名答辯人證供可信,其中幼子有條理地交代購買涉案物業資金來源,法官相信因其理財有道而深得母親信任,並托他管理兩兄弟的物業買賣及按揭事宜。
法官因此裁定購入涉案維景灣畔物業的部份首期100萬來自外婆,其餘部份則由兩名答辯人的積蓄而來,而原告所指的口頭協議亦不存在,按揭還款亦由答辯人負責,遂撤銷原告申索,聲明兩名答辯人為涉案物業唯一法定業權及實益業權擁有人,原告沒有任何業權,兼須支付答辯人訟費。
法官指原告明知就涉案物業沒有任何實益擁有權,仍於2018年7月入稟法院展開訴訟,當時兩名答辯人與買家簽訂臨時買賣合約10天後,導致答辯人未能出售涉案物業,須支付地產代理佣金及律師費逾9.6萬元,故裁定答辯人反申索得直,原告須向答辯人支付逾9.6萬元。
法官形容本案涉父親作假證,意圖侵吞兒子產業,父親瞪眼說瞎話,連翻砌詞,歪曲事實。法官表示會將判詞轉交律政司,以決定是否起訴原告在宣誓下作假證供,涉案歪曲臨時買賣合約簽訂日期及付款詳情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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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林育慧